教师罚小学生憋尿 体罚为何屡禁不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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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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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汪成沙
近日,网曝广州一小学老师罚学生下课憋尿,网友一片哗然。因为班级的一面流动红旗没有了,班主任罚全班男孩子上厕所要申请。惩罚持续半个多月后,有孩子出现尿频尿急,有孩子课堂上当众尿了裤子,就在大风呼呼的冬天,哭着回了家。
课间十分钟对孩子们来说,是自由活动的时间。但是对广州水荫路小学三年级(六)班的孩子们来说,下课后不仅必须坐在原位上不许走动,想上厕所还必须向班干部申请,班干部报呈班主任审批同意后才能分!批!去!
小学三年级的孩子,是有自尊心的,这样的规定对孩子的心理健康和生理健康有没有影响?不管出于什么理由,这种规定有没有侵犯人权?
在孩子确实不听话的前提下,合理的体罚我是持支持态度的,这也是在世界范围内比较通行的做法。但老师应该合理掌握体罚的度,以教育为目的,以不伤害身心健康的方式,不以发泄自己不良情绪来进行体罚。
然而近年来,各地连续爆出4岁幼童耳朵被教师用订书钉钉穿、教师体罚学生被举报后要求学生说在练蛙跳、老师用针扎学生等新闻。这些显然超出正常教育需求的体罚,可以说就是对孩子的虐待,正如摩罗在2002年的文章《体罚学生是对人类的伤害》中所言:有人说,教育是人类的自卫行为,但是,以如此野蛮残暴的方式实施教育,实际上是对人类自身毁灭性的伤害。
教师对未成年人的虐待与严重体罚在中国是一直被关注的话题,但为何迟迟得不到很好的解决?
一是有法难依。1986年的《义务教育法》中首次提出禁止体罚学生。然而,由于只有一个层次的法律规定,实践上是行不通的。
1991年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1992年的《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则将禁止体罚发展为禁止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但依旧仅停留在单纯禁止性的描述上,缺乏详细的说明和具体界定。对于体罚学生给予处罚的标准,只是单一的看情节是否严重,但什么怎样算情节严重或者情节不严重却没有明确说明。各省市的规定也都如出一辙,既没有对体罚做出法律界定,也没有对相应的措施、等级和现实中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做出操作标准。导致教师对体罚是否违法的行为无法辨别。因而,不具备操作性成为禁止体罚得不到执行的根源所在。
二是违法难究。此次广州的小学时间,家长门很早就引起了重视,但问题迟迟没得到解决,现实情况是:缺乏申诉渠道,之前的所有沟通都无功而返,提出过异议的家长,他的小孩受到了加倍的惩罚;担心投诉以后遭到老师报复,因为刘老师是三年级的级长,就算调换到其它班级,在学校也会受到排挤;担心孩子在学校待不下去,而转校自己又没有这样的精力和能力各种顾虑交织在一起,凝结为一声叹息。
所以规范教师德行、明晰体罚边界,让孩子健康成长可以从以下两方面着手:
一、细化体罚标准,明确何种行为属于体罚以及体罚达何种程度即超过合理限度,可出台具体操作指引。可适当参考国外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将其本土化。例如:韩国对体罚的对象、原由、器械、部位都做了详细规定,其中包括体罚适用于小学4年级以上学生及所有初高中学生,男生只能打臀部,女生只能打大腿,程度以不留下伤痕为准等;美国没有禁止体罚的29个州中,也普遍规定了严格的法定程序学生犯规--教师找到见证人学生摆好姿势教师必须保持心平气和体罚后填写书面报告见证人签字送校长室存档。这些都是很好的经验可以借鉴。
二、教育部门建立体罚监督机构,负责接受家长对教师和学校的投诉,并进行调查。对于超过法律规定或者合理界限的体罚行为,对施行该行为的教师依其行为恶劣程度和造成后果严重程度不同施以不同的处罚。在处罚后,要注意关注后续效果,设定不同时限的观察期,观察教师是否仍然存在不适当的体罚行为、是否对学生进行了私下报复(包括排挤或者纵容他人排挤学生、对其学习进行放纵式管理、拒绝为其讲解难题等等)。观察期内,再次接到体罚投诉并且查证属实的,观察期重新计算,并且对教师从重处罚。
归根结底,教师也是普通人,在缺乏对于边界的监督和详细规则的制定的环境中,难免会有少数人放纵对自己师德的要求,或者以为学生好的心在冲动情绪下过度体罚,我们在要求教师提升自己师德的同时,更要抓紧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执法监督机制,为教师合法执教明晰行为边界,同时也为祖国花朵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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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汪成沙
近日,网曝广州一小学老师罚学生下课憋尿,网友一片哗然。因为班级的一面流动红旗没有了,班主任罚全班男孩子上厕所要申请。惩罚持续半个多月后,有孩子出现尿频尿急,有孩子课堂上当众尿了裤子,就在大风呼呼的冬天,哭着回了家。
课间十分钟对孩子们来说,是自由活动的时间。但是对广州水荫路小学三年级(六)班的孩子们来说,下课后不仅必须坐在原位上不许走动,想上厕所还必须向班干部申请,班干部报呈班主任审批同意后才能分!批!去!
小学三年级的孩子,是有自尊心的,这样的规定对孩子的心理健康和生理健康有没有影响?不管出于什么理由,这种规定有没有侵犯人权?
在孩子确实不听话的前提下,合理的体罚我是持支持态度的,这也是在世界范围内比较通行的做法。但老师应该合理掌握体罚的度,以教育为目的,以不伤害身心健康的方式,不以发泄自己不良情绪来进行体罚。
然而近年来,各地连续爆出4岁幼童耳朵被教师用订书钉钉穿、教师体罚学生被举报后要求学生说在练蛙跳、老师用针扎学生等新闻。这些显然超出正常教育需求的体罚,可以说就是对孩子的虐待,正如摩罗在2002年的文章《体罚学生是对人类的伤害》中所言:有人说,教育是人类的自卫行为,但是,以如此野蛮残暴的方式实施教育,实际上是对人类自身毁灭性的伤害。
教师对未成年人的虐待与严重体罚在中国是一直被关注的话题,但为何迟迟得不到很好的解决?
一是有法难依。1986年的《义务教育法》中首次提出禁止体罚学生。然而,由于只有一个层次的法律规定,实践上是行不通的。
1991年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1992年的《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则将禁止体罚发展为禁止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但依旧仅停留在单纯禁止性的描述上,缺乏详细的说明和具体界定。对于体罚学生给予处罚的标准,只是单一的看情节是否严重,但什么怎样算情节严重或者情节不严重却没有明确说明。各省市的规定也都如出一辙,既没有对体罚做出法律界定,也没有对相应的措施、等级和现实中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做出操作标准。导致教师对体罚是否违法的行为无法辨别。因而,不具备操作性成为禁止体罚得不到执行的根源所在。
二是违法难究。此次广州的小学时间,家长门很早就引起了重视,但问题迟迟没得到解决,现实情况是:缺乏申诉渠道,之前的所有沟通都无功而返,提出过异议的家长,他的小孩受到了加倍的惩罚;担心投诉以后遭到老师报复,因为刘老师是三年级的级长,就算调换到其它班级,在学校也会受到排挤;担心孩子在学校待不下去,而转校自己又没有这样的精力和能力各种顾虑交织在一起,凝结为一声叹息。
所以规范教师德行、明晰体罚边界,让孩子健康成长可以从以下两方面着手:
一、细化体罚标准,明确何种行为属于体罚以及体罚达何种程度即超过合理限度,可出台具体操作指引。可适当参考国外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将其本土化。例如:韩国对体罚的对象、原由、器械、部位都做了详细规定,其中包括体罚适用于小学4年级以上学生及所有初高中学生,男生只能打臀部,女生只能打大腿,程度以不留下伤痕为准等;美国没有禁止体罚的29个州中,也普遍规定了严格的法定程序学生犯规--教师找到见证人学生摆好姿势教师必须保持心平气和体罚后填写书面报告见证人签字送校长室存档。这些都是很好的经验可以借鉴。
二、教育部门建立体罚监督机构,负责接受家长对教师和学校的投诉,并进行调查。对于超过法律规定或者合理界限的体罚行为,对施行该行为的教师依其行为恶劣程度和造成后果严重程度不同施以不同的处罚。在处罚后,要注意关注后续效果,设定不同时限的观察期,观察教师是否仍然存在不适当的体罚行为、是否对学生进行了私下报复(包括排挤或者纵容他人排挤学生、对其学习进行放纵式管理、拒绝为其讲解难题等等)。观察期内,再次接到体罚投诉并且查证属实的,观察期重新计算,并且对教师从重处罚。
归根结底,教师也是普通人,在缺乏对于边界的监督和详细规则的制定的环境中,难免会有少数人放纵对自己师德的要求,或者以为学生好的心在冲动情绪下过度体罚,我们在要求教师提升自己师德的同时,更要抓紧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执法监督机制,为教师合法执教明晰行为边界,同时也为祖国花朵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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